關 鍵 詞: |
審判外陳述;傳聞供述;直接審理原則;傳聞法則;書面;證據能力 |
中文摘要: |
我國刑事訴訟法因為未就第一百五十九條直接設置例外,對於證人審判外陳述的證據能力,在形式上比德國法及英美法均嚴苛甚多,學者多認為參考外國學說及立法例以承認其例外:但相反地,我國實務運作的結果,竟比德國法及英美法都寬鬆,除以書面代替到庭陳述外,幾乎形同沒有限制,又引致多數學者的嚴厲批評,其中原因令人玩味。而包括證人於本案審判前所為之各種審判外陳述,特別是警、偵訊筆錄,因其在實務上使用頻牢極高,使得此一問題更值吾人加以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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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證人審判外陳述態樣 一、代替供述之書面 二、傳聞供述 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性質 一、直接審理原則觀點 二、傳聞法則觀點 三、小結 肆、證人審判外陳述之可容許性 一、概說 二、直接審理原則下之例外 三、傳聞法則下之例外 四、台灣法制下之解釋 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實務運作 一、代替供述的書面 二、傳聞供述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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