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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淺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定除斥期間經過後衍生之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慧如
出版日期: 2014.06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95 期/2-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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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保險人除斥期間保險契約解除權保險金據實說明告知義務
中文摘要: 本文主要探討當於 2 年內已發生保險事故,但訂立保險契約有違反據實說明告知義務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爲避免保險人行使保險法第 64 條第 3 項之契約解除權,而拖延至除斥期間屆滿後才通知保險人請求保險金,保險人此時是否仍須給付保險金?
目  次: 壹、前言
一、甲說: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除斥期間之適用,應以訂約後二年內未發生保險事故為前提
二、乙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已違反保險法第五十八條危險事故發生後之通知義務,依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得以所受損失請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賠償或對其等主張抵銷
三、丙說:被保險人與受益人有權利濫用之情事,故保險人無須負擔保險責任
四、丁說: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詐欺規定行使撤銷權
貳、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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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慧如,淺析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所定除斥期間經過後衍生之問題,萬國法律,第 195 期,2-6 頁,2014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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