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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司法警察之偵查概括條款?-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二號判決
編著譯者:
薛智仁
出版日期:
2014.11.0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235 期
/235-256 頁
頁 數:
18
點閱次數:
1911
下載點數:
7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薛智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偵查跟監
;
偵查概括條款
;
任務分配規範
;
法律明確性要求
;
檢警關係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在本判決裡主張,司法警察之偵查跟監作為任意性偵查活動,只要蒐證結果之利用行為符合初始目的,刑事訴訟法第二三○條及第二三一條第二項即可成為其法律授權依據。此一立場實質上承認,上開規定係授權司法警察干預基本權之偵查概括條款。然而,本文將指出,若是將上開規定定性為司法警察之偵查概括條款,不但有達法律明確性之憲法要求,而且會強化偵查程序警察化的趨勢。有鑑於此,在現行法底下,上開規定應被定性為單純組織法意義上的任務分配規範,僅能成為欠缺基本權干預性質之司法警察偵查措施的法律根據。以偵查跟監而言,上開規定固然可以成為短期目視跟監之法律根據,但是無法授權司法警察進行長期目視跟監與輔助科技設備之跟監。儘管如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八條之四,違法跟監之蒐證結果仍然可能有證據能力。
目 次:
壹、案件事實
貳、判決摘要
參、判決評釋
肆、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12、22 條 (36.01.0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71-1、158-4、205-2、228、229、230、231 條 (103.06.18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4 條 (103.01.29 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100.04.27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32 號
釋字第 521 號
釋字第 545 號
釋字第 585 號
釋字第 586 號
釋字第 587 號
釋字第 594 號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08 號
釋字第 689 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63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52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84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290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73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439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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