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提出;受領遲延;同時履行抗辯權;交換給付判決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264 條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成立要件有三,(一)須存在由同一雙務契約所生具有對價上意義之二債務、(二)須無一方有先為給付義務之雙方當事人所負債務己屆清償期刊(三)須一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未為給付之提出,而請求他方當事人履行。本文將藉由案例方式探討受領遲延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法律問題,並配合相關實務見解分析此一議題,最後就本文所舉之案例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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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之意義及要件 二、實務見解及分析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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