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本案判決;訴之要素;訴訟要件;牽連關係;主要爭點;法律上利益 |
| 中文摘要: |
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為訴之要素。為防止訴訟延滯與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為訴之要素。為防止訴訟延滯與保護被告利益,不得任意追加或變更。而被告欲對原告提起反訴者,亦應符合訴訟經濟與避免裁判牴觸之目的。因反訴與本訴之訴之要素相同,是反訴範圍包含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故反訴為確認之訴者,亦應符合提起確認之訴之要件。申言之,原告起訴之目的,在求法院就其訴在實體上有無理由,即就訴訟標的為判決,此項判決稱為本案判決,法院於原告之訴具備要件時,應為本案判決,故訴訟要件為本案判決之前提 。職是,本訴被告得否提起反訴之確認之訴,或原告追加本訴之訴之要素,法院首應探究反訴或追加之訴之要素,是否符合訴訟要件,認定其反訴或追加之訴是否合法,符合訴訟要件者,始繼而審理所訴事實在法律上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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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提起反訴要件 二、提起確認之訴之要件 三、追加訴之要素 (一)追加當事人與訴訟標的 (二)基礎事實同一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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