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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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提起反訴或確認之訴及訴之追加要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14.10.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45 期/18-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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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本案判決訴之要素訴訟要件牽連關係主要爭點法律上利益
中文摘要: 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為訴之要素。為防止訴訟延滯與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為訴之要素。為防止訴訟延滯與保護被告利益,不得任意追加或變更。而被告欲對原告提起反訴者,亦應符合訴訟經濟與避免裁判牴觸之目的。因反訴與本訴之訴之要素相同,是反訴範圍包含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故反訴為確認之訴者,亦應符合提起確認之訴之要件。申言之,原告起訴之目的,在求法院就其訴在實體上有無理由,即就訴訟標的為判決,此項判決稱為本案判決,法院於原告之訴具備要件時,應為本案判決,故訴訟要件為本案判決之前提 。職是,本訴被告得否提起反訴之確認之訴,或原告追加本訴之訴之要素,法院首應探究反訴或追加之訴之要素,是否符合訴訟要件,認定其反訴或追加之訴是否合法,符合訴訟要件者,始繼而審理所訴事實在法律上有無理由。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提起反訴要件
二、提起確認之訴之要件
三、追加訴之要素
(一)追加當事人與訴訟標的
(二)基礎事實同一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洲富,提起反訴或確認之訴及訴之追加要件,月旦法學教室,第145期,18-20頁,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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