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
法學期刊
論著
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
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複保險撤銷權與法定保險金額制-新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評析
編著譯者:
葉啟洲
出版日期:
2007.04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學叢刊
/
第 52 卷 第 2 期
/35-58 頁
頁 數:
24
點閱次數:
832
下載點數:
9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葉啟洲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複保險
;
撤銷權
;
錯誤
;
法定保險金額
;
法定最低保險金額
中文摘要:
為解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以來的缺失,修正後新法已於 94 年 l 月經立法院 3 讀通過,並自同年 2 月 7 日生效。有關重複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方面,新法增訂了契約當事人的「撤銷權」,用以銷除重複投保強制險的狀態。此項複保險之撤銷權為保險法所無,其立法目的與制度功能如何,頗值重視。但此一撤銷權之增訂,是否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性質與目的,尚有疑問。基於責任保險屬「消極保險」之特殊性,以及目前明顯偏低的法定保險金額(新台幣 150 萬元)的情況下,複保險的存在,與強制責任保險法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目的未壁有所不合,甚且可能使得受害人獲得更高程度的保護。因此,縱使複保險並非值得鼓勵的法律狀態,其弊端是否強烈到須賦予契約當事人「撤銷權」,即值得重新加以檢討。再者,管制複保險的正當性,與本法所能提供給受害人的保險保障範圍息息相關。在現行的「法定保險金額制」之下,強制保險之功能已受侷限,是否具備充分理由排斥複保險,亦有加以檢討之餘地。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複保險與責任保險
參、新法第 22 條之檢討
肆、「管制複保險」與「被保險人、請求權人利益」之權衡
伍、結語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8、90、91、179 條 (96.03.28 版)
保險法 第 23、35、36、37、38、53、76、77 條 (96.01.10 版)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7、11、22、27、29、44 條 (94.02.05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576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