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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聽偶然獲得另案證據之證據能力-評新修通保法第 18 條之 1
編著譯者:
吳巡龍
出版日期:
2014.07
刊登出處:
台灣/
檢察新論
/
第 16 期
/33-39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713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巡龍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監聽
;
證據能力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中文摘要:
本文將探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新修正條文,此次新修正條文將違反情節重大要件拿掉,並將所有衍生證據絕對排除,不僅於審判中排除,也擴及於偵查中以及其他程序均不得使用。對此此次修法是否有妥適?是否有保護到犯罪被害人?以下都將做說明敘述。
目 次:
壹、監聽取得另案證據的證據能力
一、美國法相關見解
二、我國
貳、通訊監察內容作刑事目的外使用
參、違法通訊監察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相關法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74.05.03 版)
監察法 第 26、27 條 (81.11.13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31、152、158-4、228 條 (103.06.18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18-1 條 (103.01.29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16-1 條 (103.06.26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263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982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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