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相當理由;法官保留;特定可述事實;管轄權;裁量濫用;通聯紀錄 |
中文摘要: |
我國近來針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修正,關於通信紀錄、使用者基本資料之調取是否改為法官保留事項,引起諸多討論,而本文就美國通聯紀錄之調取仍採取法官保留之保障,認為我國自應從善。但各國國情脈絡不同,我國之檢察機關具有司法機關之屬性 ,調取各種文件(除國家機密外)向來無庸法官保留;美國並不同於我國,即便是銀行紀錄亦需聲請法院通知始能調取。亦即,本文論述美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裁定之重點不在於調取通聯紀錄是否屬於法官保留事項,而是在於釐清通聯紀錄的本質,藉以正確套用在我國之法規脈絡底下,並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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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譯者前言 貳、裁定全文 一、事實與程序背景 二、審查標準 三、本案討論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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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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