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醫療資料;資訊自主權;個人資料保護;德國;隱私權 |
中文摘要: |
我國在 2012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其中第 6 條規定醫療資料不得蒐集、處理與利用,由於爭議過大而暫緩實施。由於醫療技術的進展,通訊與資訊技術益加廣泛地運用於醫療技術領域,隨著科技的進步,為落實醫療資料保護,德國在法律上精確地設計了個人健康資料保護的嚴格要件與高度的資訊安全,以期真正達到保障憲法上的資訊自決權,尤其在遠距醫療的興起與歐盟單一市場的架構下,跨國醫療資料傳輸上有更高的安全要求,因此德國在聯邦資料保護法與規範各類社會保險的社會法典中有一套嚴密的醫療資料保護架構。本文將以德國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律規範為例,探討德國的醫療資料保護制度,以期國內對於德國醫療資料保護法制有進一步的了解,以作為未來國內相關立法與實務運作的參考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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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貳、德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架構 一、聯邦資料保護法 二、社會法典的個人資料保護規定 三、基因診斷法 四、聯邦資料保護法與社會法典資料保護之關係 參、德國法的醫療資料保護 一、德國健康保險概況 二、健康保險資料 三、健康保險機構持有的「健康保險資料」 四、由健康保險卡過渡至電子健康保險卡 五、電子健康保險卡內儲存的資料 六、遠距資訊處理應用有限公司(gematik) 六、醫療資料保護規定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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