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合議制;行政權;行政院會議;人事與行政決定權;部長地位 |
| 中文摘要: |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而參照憲法第 56 條、第 58 條規定,行政院是否為一合議制機關,就前開條文規定之案件必經合議始得為之,此有待進一步討論。本文將從我國憲政體制下行政機關內部的組織問題談起,並借用德國法之相關規範來作說明,其後試圖釐清部長的地位,藉此提供行政院對內部權限劃分及解決部會首長所可能發生爭執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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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我國憲政體制下部長之定位 一、行政院部會首長之任命權 二、行政院會議之設置 三、總統與行政院所屬各部長之關係 四、小結-紊亂的行政體制 參、德國政府組織之基本原則 一、基本法第六十五條的形成 二、總理原則 三、部會原則與政策綱領權限 四、合議制原則 五、小結 肆、我國行政權中部長地位之確立 一、部長之法律地位 二、部長之人事與行政決定權 三、行政院會議性質的再確定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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