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追繳;不法利得;一事不二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法 |
| 中文摘要: |
本文將探討縣政府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及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加重裁處罰鍰部分,是否違反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事不二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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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訴願決定理由】 壹、原裁處依法有據 貳、依一事不二罰原則撤銷原處分 【簡評】 壹、比較法觀點 貳、依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追繳不法利得不構成一罪二罰 參、附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問題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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