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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制;報備制;集會遊行;太陽花學運;事前審查;偶發性集會 |
中文摘要: |
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中,將集會、遊行之舉行分為常態性及非常態性二種。在集會、遊行之管制上,大法官認為集會遊行法採取許可制抑或是報備制乃屬立法形成自由,現行集會遊行法採取許可制之立場,基本上並未違憲。至於非常態性集會、遊行本號解釋區分為緊急性集會、遊行及偶發性集會、遊行,前者乃因為「事起倉卒」等因素,而無法期待於事前取得許可;而後者則因為「事實上無所謂發起人或負責人」等理由,則連事前提出報備亦屬不可能。是以,如遵循本號解釋許可制的肯認立場,將導致許可制、報備制及無須報備等三種管制模式存在於集會遊行法之中,本號解釋未處理禁制區之許可問題,將會是實務執法的困境之一。 而最近行政院因應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之作成,乃再提出了集會遊行法之修正草案,修正方向上並未保守地遵循本號解釋之結論,而延續了先前已提出之「強制報備制」精神,並將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遊行,增列於修正條文中,但其中仍有規範上的不足,本文對此將附帶予以論述後,提出意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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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意識:從三一八太陽花學運談起 貳、現行集會遊行法採取許可制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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