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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獨任或合議?-對第二審審級組織的一個反思
編著譯者:
吳從周
出版日期:
2014.11.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59 期
/51-70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1963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吳從周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合議制
;
獨任制
;
獨任準備法官
;
案件移轉與承接
;
言詞辯論
;
準備程序
中文摘要:
合議案件能否將確定之法院組織變成獨任案件,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而德國法院組織法有獨任裁判法官與獨任準備法官之制度,且已有執行成果之比較,其於「合議」與「獨任」制審理上「案件承接與移轉」機制,特別是得經兩造合意由行準備程序之「受命法官」獨任行言詞辯論及終局裁判等制度,均可作為我國審級組織制度之借鏡,故本文將予以探討之,以期望未來能減輕法院審判負擔。
目 次:
壹、紛紛擾擾的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
一、合議案件變更為獨任案件?
二、準備程序後逕行言詞辯論
(一)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549 號判決
(二)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728 號判決
三、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之性質異同?
四、問題之提出
貳、德國法上合議制與獨任制之借鏡
一、地方法院:從「合議庭審判原則」發展到「獨任裁判法官」
(一)1877 年設立的「合議庭審判原則」
(二)1924 年採行的「獨任準備法官」
(三)1975 年及 1993 年實施的「獨任裁判法官」
(四)2002 年廢除「合議庭審判原則」
二、高等法院:「獨任裁判法官」與「獨任準備法官」雙軌併行
(一)「獨任裁判法官」制度之創設
(二)「獨任準備法官」制度之維持
參、對我國第二審合議制度之反思
一、幾點對德隱法初步觀察的結果
(一)去除「品質」的疑慮
(二)合議庭與獨任法官間「案件移轉與承接」之可能及其標準
(三)兩造得合意由「獨任準備法官」為裁判
二、我國法之反思與借鏡可能
(一)採行合議庭與獨任法官間「案件移轉與承接」之制度
(二)賦予「準備程序」之受命法官為終局裁判之權限
肆、結論:在我國法之落實方法
一、依法理法官造法
二、立法修正建議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103.01.29 版)
民法 第 1 條 (103.01.29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60、94、97、189、191、212、213、215、216、221、262、270、271、271-1、272、436、451、469、485 條 (102.05.08 版)
海商法 第 114 條 (98.07.08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9 年上字第 2566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209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85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6 年度台上字第 1912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54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728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59 年度台上字第 1005 號 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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