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合議制;獨任制;獨任準備法官;案件移轉與承接;言詞辯論;準備程序 |
中文摘要: |
合議案件能否將確定之法院組織變成獨任案件,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而德國法院組織法有獨任裁判法官與獨任準備法官之制度,且已有執行成果之比較,其於「合議」與「獨任」制審理上「案件承接與移轉」機制,特別是得經兩造合意由行準備程序之「受命法官」獨任行言詞辯論及終局裁判等制度,均可作為我國審級組織制度之借鏡,故本文將予以探討之,以期望未來能減輕法院審判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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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紛紛擾擾的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 一、合議案件變更為獨任案件? 二、準備程序後逕行言詞辯論 (一)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549 號判決 (二)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728 號判決 三、準備程序與言詞辯論之性質異同? 四、問題之提出 貳、德國法上合議制與獨任制之借鏡 一、地方法院:從「合議庭審判原則」發展到「獨任裁判法官」 (一)1877 年設立的「合議庭審判原則」 (二)1924 年採行的「獨任準備法官」 (三)1975 年及 1993 年實施的「獨任裁判法官」 (四)2002 年廢除「合議庭審判原則」 二、高等法院:「獨任裁判法官」與「獨任準備法官」雙軌併行 (一)「獨任裁判法官」制度之創設 (二)「獨任準備法官」制度之維持 參、對我國第二審合議制度之反思 一、幾點對德隱法初步觀察的結果 (一)去除「品質」的疑慮 (二)合議庭與獨任法官間「案件移轉與承接」之可能及其標準 (三)兩造得合意由「獨任準備法官」為裁判 二、我國法之反思與借鏡可能 (一)採行合議庭與獨任法官間「案件移轉與承接」之制度 (二)賦予「準備程序」之受命法官為終局裁判之權限 肆、結論:在我國法之落實方法 一、依法理法官造法 二、立法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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