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兩願離婚;裁判離婚;破綻主義;子女監護權;別居制度;離婚申報 |
中文摘要: |
於兩願離婚中,縱使兩人願意離婚,亦應確認當事人之真意,方不至造成「衝動離婚」或「逐出離婚」之情形,現行兩願離婚制度過於自由寬鬆,宜加以修正為須經相當猶豫期間之二階段離婚程序。亦即,當事人先為離婚申報,經過相當之猶豫期間後,當事人須再為離婚登記之申請者,戶政機關始予以登記。甚或當事人雙方之離婚意思,須經法院之確認程序離婚始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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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現行離婚法之問題點 (一)兩願離婚之要件有待充實 (二)兩願離婚之方式有待加強 (三)裁判離婚之原因有待修正 (四)積極的破綻主義之導入 (五)子女監護權之歸屬問題 (六)離婚後財產上之效力 三、離婚法之現代課題 (一)離婚原因是否導入積極的破綻主義 (二)是否應設別居制度 (三)離婚後對於弱者如何保護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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