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公示催告;仲裁;考試權;親屬繼承;內閣;司法 |
中文摘要: |
依日本現行制度,司法考試分第一次考試與第二次考試兩種,第一次考試相當於我國之高等檢定考試,為無應第二試資格之人而設,其應試資格,法律不加限制,任何人均得報名應試。凡無第二試應試資格之人,須先經第一次考試及格後,始能參照第二次考試。凡欲取得法官及律師資格者,須參照國家舉辦之司法考試及格後,進入其最高裁判所所屬之司法研修所,以司法研修生之名義,訓練二年,期滿成績及格,始取得該項資格。在日本現行制度下,無論法官與律師皆須經同一之考試與訓練,以期實現所謂「法曹一元化」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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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司法考試之種類 二、第一次考試 三、第二次考試 (一)筆試 (二)口試 (三)第二試之應考資格 四、司法考試之辦理 (一)主辦機關 (二)考試場所與日期 五、司法考試及格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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