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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減損理論;商標淡化;商標減弱;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著名商標;不正競爭;商業上使用;網域名稱;顯著性;混淆誤認之虞;污染;美國藍能法;禁止處分;損害賠償 |
中文摘要: |
商標減損理論之法制於一九四七年起在美國德州首先建立,在無混淆之虞之前提下,對於未經授權而使用他人之著名商標者,認為也有可能對原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銷售力及商業上吸引力造成減弱、淡化或喪失其顯著性、減損其廣告效用,因而禁止其使用。減損理論適用之商標限於著名商標之出發點在於承認商標本身之財產權價值,保護之目的已極側重保護工商企業,而偏離保護消費者。目前,隨著網際網路之發達,商標減損理論必將成為規範網域名稱之利器。而我國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其可分兩方面言之,首在保護工商企業,次在保護消費者。對於商標之保護,判斷標準向來採取有無使消費者產生混淆之虞為據,此乃因混淆消費者之行為亦使商標專用權人受到商業損失,專用權人得依商標法第六十一條請求損害賠償、排除或防止損害。世界各國智慧財產權之發展莫不處於變動之狀態,時時皆應不忘關注他國之立法動向,我國亦然。對於商標減損法制之引進,可從我國商標法之草案中見其端倪。為此,本文擬從美國商標減損法制之介紹為始,結以我國法制之觀點及繼受與否之評析,希望有助於我國商標法制之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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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商標減損之要件與類型 一、商標減損之構成要件 二、商標減損之理論類型 參、商標減損之訴訟 一、商標減損之救濟 二、免貴之抗辯事由 肆、商標減損法制之評析 一、商標減損法制之功能 二、不正競爭與商標保護 伍、繼受商標減損法制之評析 一、我國商標保護之立法目的 二、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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