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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法院對收養所認為可之性質及裁定後之救濟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1991.04
刊登出處:
台灣/
法學叢刊
/
第 36 卷 第 2 期
/95-105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717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鄧學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收養
;
認可
;
收養當事人
;
非訟事件
;
生效要件說
;
成立要件說
中文摘要:
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現行收養法後,迄今已近六年。修正之初,為求改善收養制度之結構,爰將舊法中若干不合理之點予以修正。其中尤以收養子女須經法院認可之規定,因其足以防止目的不正之收養及保障收養當事人之權益,故堪稱為劃代之改革。唯因法院介入收養係屬創舉,其實際之施行狀況與社會之反映情形等,於現階段少見明確之調查與檢討。筆者以為對於實務之運作若不進行瞭解,實難以發現其中隱藏之問題點。本文作者親赴台中、台北、高雄等三地之地方法院,實際訪問第一線負責審理收養認可之推事,藉以瞭解其施行況及其中之問題點。
目 次:
一、問題所在
二、收養認可之性質
(一)生效要見件說(亦稱契約認可制)
(二)成立要件說(亦稱修正之契約認可制)
(三)法院宣告制說
(四)檢討
三、收養裁定後之救濟
(一)抗告
(二)撤銷或變更裁定
(三)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
(四)再審
(五)檢討
四、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79、1079-1、1079-2、1095、1097 條 (74.06.03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87、507 條 (79.08.20 版)
非訟事件法 第 23、28、75-1 條 (75.04.3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59 年台抗字第 387 號 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66 年台抗字第 248 號 民事判例
相關函釋:
(75)院台廳一字第 06598 號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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