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發明專利;優先權制度;國際優先權;醫療 |
中文摘要: |
本文意在解除「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可否申請專利此疑惑,且主張專利法僅規定不授予專利給「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而非否定申請人得以「人類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為內容和權利範圍主張而申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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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不予專利之發明」概念之再思考 一、專利法中「發明」概念之定性 二、「發明」之三個概念 三、「不予專利之發明」與「不受理之專利申請案」 參、「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與國際優先權 一、保護工業財產權之巴黎公約 二、巴黎公約第 4 條之優先權規範 三、TRIPS 協定第 29 條第 3 項 肆、醫療方法之發明和其專利申請權之正當性 一、醫療產業的公益性和營利性 二、醫療方法專利之變形 三、法律變化之可能性 四、對專利法修法之建議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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