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專利權;職務上之發明;非職務上之發明;職務有關之發明 |
| 中文摘要: |
在無僱傭關係下與他人合作產出之發明,如果發明人對於研發成果(請求項)均有實質貢獻的話,應認爲屬於共同發明人,李博士可對於蔡博士的專利提起舉發,如果是在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內依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的話,可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爲其申請日,而成爲共同專利權人。如果未經舉發(即蔡博士仍獨自爲專利權人),而蔡博士對於侵權者提起民事訴訟的話,被告也可以利害關係人之身份抗辯該專利權有應撤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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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案例 二、專利權之歸屬 (一)「職務上之發明」、「非職務上之發明」及「職務有關之發明」 1. 受雇人的工作職掌 1. 受雇人的職位 2. 公司之營業項目 3. 智慧財產局之見解 (二)舉證責任 1. 雇用人應舉證證明爲職務上之發明,否則即非職務上之發明 2. 如受雇人可舉謹證明爲非職務上之發明,自可取得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 (三)提起確認或給付之訴 三、發明人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者 (一)實質貢獻說 (二)僅提供構想並不足以成為發明(創作)人 (三)發明人不以對各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 (四)新型專利應依目的、形狀、構造、功效等整體觀察比較而認定 四、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得專利之救濟 (一)舉發新制 (二)利害關係人 五、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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