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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僱傭關係下之專利權歸屬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呂紹凡
出版日期: 2013.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88 期/35-43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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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專利權職務上之發明非職務上之發明職務有關之發明
中文摘要: 在無僱傭關係下與他人合作產出之發明,如果發明人對於研發成果(請求項)均有實質貢獻的話,應認爲屬於共同發明人,李博士可對於蔡博士的專利提起舉發,如果是在該專利案公告後二年內依專利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提起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發明申請專利者的話,可以該經撤銷確定之發明專利權之申請日爲其申請日,而成爲共同專利權人。如果未經舉發(即蔡博士仍獨自爲專利權人),而蔡博士對於侵權者提起民事訴訟的話,被告也可以利害關係人之身份抗辯該專利權有應撤銷之事由。
目  次: 一、案例
二、專利權之歸屬
(一)「職務上之發明」、「非職務上之發明」及「職務有關之發明」
1. 受雇人的工作職掌
1. 受雇人的職位
2. 公司之營業項目
3. 智慧財產局之見解
(二)舉證責任
1. 雇用人應舉證證明爲職務上之發明,否則即非職務上之發明
2. 如受雇人可舉謹證明爲非職務上之發明,自可取得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
(三)提起確認或給付之訴
三、發明人須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者
(一)實質貢獻說
(二)僅提供構想並不足以成為發明(創作)人
(三)發明人不以對各請求項均有貢獻為必要
(四)新型專利應依目的、形狀、構造、功效等整體觀察比較而認定
四、非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取得專利之救濟
(一)舉發新制
(二)利害關係人
五、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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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紹凡,僱傭關係下之專利權歸屬,萬國法律,第188期,35-43頁,201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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