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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人體研究活動之適用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惠敏
出版日期: 2013.04
刊登出處: 台灣/萬國法律第 188 期/76-89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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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萬國法律基金會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個人資料保護法人格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隱私權
中文摘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於民國(以下同)99 年 05 月 26 日修正公佈,並於 101 年 10 月 1 曰施行,其目的在於「爲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前身乃「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客體僅以「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爲限,對於個人資料隱私權之保護恐有未能周全之處,故在此次修法擴大個人資料之保護範圍,不再僅限於「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而擴及以各行各業爲適用對象。
目  次: 壹、前言
貳、人體研究相關法規
參、個人資料保護法與人體研究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惠敏,個人資料保護法於人體研究活動之適用,萬國法律,第188期,76-89頁,2013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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