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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司法院釋字第 724 號解釋有關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
編著譯者:
蔡震榮
;
黃清德
出版日期:
2015.01
刊登出處:
台灣/
法令月刊
/
第 66 卷 第 1 期
/36-57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912
下載點數:
8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震榮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法律保留原則
;
結社自由
;
人民團體法
;
限期整理
;
許可制
;
報備制
;
登記制
;
重要關聯性理論
中文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於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作成釋字第 724 號解釋《人民團體限期整理案》,指出內政部中華民國 65 年 6 月 15 日修正發布之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 20 條第1項:「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规定,違反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 14 條、第 15 條保障的人民結社自由及工作權,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本號解釋落實法治國原理關於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應由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加以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殊值贊同;但是對於爭議最多的人民「結社自由」根本重心所在,與本案具有重要關聯性的人民團體法第 8 條第 1 項「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採取「許可制」的管制之相關規定卻未加以審究,亟為可惜!本文認為釋字第 724 號解釋實應就人民團體法許可制規定加以審查,人民團體法應改採報備制,才屬恰當。
目 次:
壹、前言
貳、司法院釋字第 724 號解釋及待解決問題
一、事實摘要
二、解釋要旨
三、亟待解決問題提出
參、人民團體法的制定與採取許可制的爭議
一、結社自由保障的意義性質及範圍
二、我國人民團體法的制定、發展及規範模式
三、人民團體法採取許可制所衍生之爭議
肆、大法官關於重要關聯性理論的釋憲實務
一、重要關聯性理論
二、有關重要關聯性理論釋憲實務案例
三、司法院釋字第 724 號解釋應審查人民團體法許可制規定
伍、我國與德國美國及日本結社自由的比較
一、德國關於結社的規範
二、美國關於結社的規範
三、日本關於結社的規範
四、小結
陸、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15、23 條 (36.01.01 版)
國家安全法 第 3、6 條 (102.08.21 版)
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 第 10、13、14、15 條 (31.02.10 版)
人民團體法 第 50-1 條 (82.12.31 版)
人民團體法 第 3、46-1 條 (91.04.24 版)
人民團體法 第 8、67 條 (98.05.27 版)
人民團體法 第 2、4、5、8、17、37、56、58 條 (100.06.15 版)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第 20 條 (95.06.15 版)
戒嚴法 第 11 條 (38.01.14 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82.02.0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71 號
釋字第 445 號
釋字第 479 號
釋字第 535 號
釋字第 558 號
釋字第 572 號
釋字第 590 號
釋字第 643 號
釋字第 644 號
釋字第 718 號
釋字第 721 號
釋字第 724 號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45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90 年度判字第 34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判字第 833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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