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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作為保障食品安全之手段-兼評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矚易字第 1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1 年度矚上易字第 295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古承宗
出版日期: 2014.12.01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261 期/67-81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605
關 鍵 詞: 具體危險犯抽象危險犯食品安全塑化劑積極一般預防心理威嚇論
中文摘要: 為了因應近年不斷發生的食安風暴,食品安全衛生營理法之附屬刑法歷經數次修訂,特別是增訂了抽象危險犯之規定與提高刑度。然而,此等修訂結果實際上卻是強調社會安全式的預防、以食品安全為內容的集合法性法益,以及不法與罪責無法衡平的重刑手段等。食品衛生刑法發展為純粹的象徵化規範,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嫌。
目  次: 壹、前言
貳、實務見解之分析與檢討
一、彰化地方法院 100 年度矚易字第 1 號判決
二、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101 年度矚上易字第 295 號判決
參、食品衛生刑法的正當性疑慮
一、象徵化的刑法
二、抽象的集合性法益:食品安全
三、社會安全的預防理念
肆、未來修法的思考方向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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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承宗,刑法作為保障食品安全之手段-兼評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1年度矚上易字第295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61期,67-81頁,2014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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