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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手足無「錯」-關於個人減免刑罰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
編著譯者:
蔡聖偉
出版日期:
2014.12.01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61 期
/139-144 頁
頁 數:
5
點閱次數:
1378
下載點數:
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蔡聖偉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湮滅證據
;
個人之刑罰限制(減免)事由
;
錯誤
中文摘要:
刑法第 167 條設有特定親屬間的減免刑罰事由,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而犯第 165 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一種專屬個人的減免刑罰事由 。但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庇護對象的想像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是否仍得適用前開減免規定,學說上有不同看法。本文將探討關於個人減免刑罰事由前提事實的錯誤問題。
目 次:
一、刪除影像檔案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以下同)第 359 條的刪改電磁記錄罪
二、刪除影像檔案的行為可能構成第 165 條前段的湮滅刑事證據罪
(一)犯罪成立要件的審查
(二)個人減免刑罰事由的審查
三、競合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55、165、167、359 條 (103.06.18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103.06.18 版)
相關判解:
統字第 22 號
統字第 949 號
最高法院 24 年度總會決議(三六)
最高法院 51 年度台上字第 1622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上字第 5108 號 刑事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非字第 53 號 刑事判決
法務部(76)檢(二)字第 1941 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3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刑法新修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芻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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