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麻之違法性認識;教唆行為被實行行為吸收;主觀認識;偽造名義人;同意或授權;虛構製作名義機關;性自主決定權 |
中文摘要: |
本文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3 年度台上字第 2873 號判決的大麻案結論認為不屬刑法第 16 條之禁止錯誤。103 年度台上字第 2852 號判決區別教唆犯與共同正犯。103 年度台上字第 3024 號判決乃壅塞陸路之公共危險罪,被告抗辯陸路所在乃私有土地。103 年度台上字第 2899 號判決乃實務常見的肇事逃逸罪。103 年度台上字第 2878 號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91 號判決、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57 號判決分別涉及偽造有價證券、私文書、公文書。103 年度台上字第 3031 號判決指出強制性交罪之違反意願,不能以被害人是否受傷為認定。103 年度台上字第 2730 號判決為以宗教之名的性交,探討刑法第 221 條及第 228 條的關係。103 年度台上字第 2816 號判決乃強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別。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