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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總則講座:第六講:意思表示錯誤
編著譯者:
陳聰富
出版日期:
2014.1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147 期
/36-50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2443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聰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錯誤意思表示
;
動機錯誤
;
表示方法錯誤
;
和解錯誤
;
網路標錯價
中文摘要:
按和解內容與真實法律關係不一致者,原則上並無錯誤之適用。但錯誤不適用的範園,僅限於當事人認為即使與真實的法律關係不符,亦願以和解解決爭端之事項。至於作為和解前提,為雙方所不爭執的事項,當事人發生錯誤時,仍然得以撤銷之。
目 次:
壹、立法政策與意思表示的解釋
一、立法政策
二、解釋先行於撤銷原則
貳、錯誤的類型
一、動機錯誤
(一)表意人自行承擔損害原則
(二)雙方動機錯誤
二、意思表示內容錯誤
三、表示行為的錯誤
四、當事人資格或是物之性質錯誤
(一)當事人資格
(二)物之性質
(三)物之性質錯誤與瑕疵擔保責任
五、傳達錯誤
六、錯誤與隱藏的不合意
參、撤銷的要件
一、表意人無過失
二、交易上重要
三、和解錯誤撤銷的特殊要件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8、91、101、227-2 條 (102.12.11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322 號 民事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296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225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146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3 年度台上字第 2960 號 刑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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