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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僱用人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15.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48 期/15-1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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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受領遲延言詞提出民法第 487 條民法第 234 條民法第 235 條
中文摘要: 民法第 482 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蓋僱傭契約係以服勞務本身為契約之直接目的,受僱人為他人服勞務旨在取得報酬,僱用人負有給付報酬義務,為有償的雙務契約 ;因受僱人所服勞務與僱用人給付的報酬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受僱人未服勞務時,原則上即無報酬請求權,此即為未工作即無報酬(no work no pay)原則。然而我國民法第 487 條本文明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為未工作即無報酬原則之明文例外規定。換言之,依該條規定,若甲受領勞務遲延,則乙縱未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問題是,民法第 487 條之要件為何?乙是否須提出勞務給付方得請求報酬,即為本件之爭點。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僱用人受領遲延之要件
二、僱用人受領遲延之效果
三、案例解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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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婉寧,僱用人受領遲延之法律效果,月旦法學教室,第 148 期,15-17 頁,201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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