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受領遲延;言詞提出;民法第 487 條;民法第 234 條;民法第 235 條 |
中文摘要: |
民法第 482 條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蓋僱傭契約係以服勞務本身為契約之直接目的,受僱人為他人服勞務旨在取得報酬,僱用人負有給付報酬義務,為有償的雙務契約 ;因受僱人所服勞務與僱用人給付的報酬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受僱人未服勞務時,原則上即無報酬請求權,此即為未工作即無報酬(no work no pay)原則。然而我國民法第 487 條本文明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為未工作即無報酬原則之明文例外規定。換言之,依該條規定,若甲受領勞務遲延,則乙縱未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問題是,民法第 487 條之要件為何?乙是否須提出勞務給付方得請求報酬,即為本件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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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僱用人受領遲延之要件 二、僱用人受領遲延之效果 三、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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