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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過渡保險機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卓俊雄
出版日期: 2015.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48 期/59-6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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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卓俊雄
關 鍵 詞: 保險監理過渡保險機制安定基金問題保險公司接管
中文摘要: 我國於 2014 年 6 月保險法第 149 條之 2 新增第 3 項明定接管人於接管中得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以為處理問題保險公司選項之一。對上開規定,本文持肯定見解。然而條文中所謂「過渡保險機制」內容為何,尚有待主管機關釐清。又觀察外國經驗過渡保險機構通常採非營利性公司組織型態之立法。其設立目的主要係用以維持問題保險公司保險契約之有效性,屬中、長期彈性處理方法之一,且無經營新保險業務。我國主管機關應著手審慎研擬過渡保險機制之方案,如此,使能有效處理問題保險公司後續問題並確保保戶相關權益。
目  次: 壹、前言
貳、過渡保險機制之意涵
一、過渡保險機制應源自過渡銀行之概念
二、美國 GABC 過渡保險公司專為承接 ELNY 保險契約而設
三、加拿大 Assuris 過渡保險公司則為常設性機構
四、小結
參、過渡保險機制相關問題之探討
一、安定基金得否自行承接保險業務
二、安定基金得否設立過渡保險機構承接保險業務
三、過渡保險機構之組織型態應採公司制為宜
肆、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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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俊雄,論過渡保險機制,月旦法學教室,第 148 期,59-66 頁,201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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