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加重詐欺;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詐欺未遂;組織性詐欺;集團性詐欺;準詐欺罪 |
中文摘要: |
刑法於 2014 年 6 月 18 日修正通過,關於本次增訂的刑法第 339 條之 4 所規範的詐欺加重處罰類型,係對於犯罪行為類型的規定,有很明顯的特定針對性,然而從修法理由的說明,卻存在有部分可議之處。除此之外,必須斟酌的修法分析,還包括這次草案所內含的立法說理與立法政策。對於本次刑法分則的條文修訂,本文以規範體系的意義出發,從行為所涉及的罪質,思考相關修訂的規範與其他規範的關聯,並且經由檢視立法政策說理的適當性,進一步論述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範要件應該注意的解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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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加重罰金處罰的刑事政策 參、詐欺未遂行為的全面處罰 肆、刑法第 339 條之 4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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