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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第 487 條之 1 之研究-以臺灣實務見解為中心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14.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46 期/52-65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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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民法第 487 條之 1民法第 483 條之 1無過失責任契約責任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
中文摘要: 民法債編修正時,增訂了民法第 487 條之 1,其第 1 項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此規定,學說通說雖認為係僱用人之無過失賠償責任,然實務見解似乎趨於保守,而鮮見於僱用人無過失之情形,仍命其就受僱人服勞務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之案例。另方面,受僱人服勞務而受損害之情形,職業災害往往包含其中。而臺灣關於職業災害受災勞工之救濟,除勞基法與勞保條例之補償責任外,勞工固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惟為加強對受災勞工之保護,2001 年制定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其第 7 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要求雇主須負過失推定責任。則本稿試圖以實務見解為中心,分析民法第 487 條之 1 是否為無過失責任、其通用範閏以及是否為契約責任,並藉著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之比較,以釐清相關之法律爭議。
目  次: 壹、前言
貳、無過失責任或過失責任
參、適用範圍
肆、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伍、代結語-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之關係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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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
徐婉寧,民法第 487 條之 1 之研究-以臺灣實務見解為中心,月旦民商法雜誌,第 46 期,52-65 頁,201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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