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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國專利申請駁回後行政訴訟中能否提出新證據?-美國 2012 年最高法院 Kappos v. Hyatt 案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14.12.17
刊登出處: 台灣/北美智權報第 12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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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新證據專利行政訴訟專利申請駁回實質證據
中文摘要: 美國 2012 年的 Kappos v. Hyatt 案,處理的是專利申請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程序時,專利申請人能否提出新證據的問題。就此問題,臺灣行政訴訟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中,均無此種類似規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3 條規定:「關於撤銷、廢止商標註冊或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其討論的是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可以提出新證據。但是申請專利核駁後之行政訴訟,能否提出新證據?法院應如何審理?並無規定。原則上,若無禁止規定,應該表示可以提出新證據,法院也可審酌。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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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美國專利申請駁回後行政訴訟中能否提出新證據?-美國 2012 年最高法院 Kappos v. Hyatt 案,北美智權報,第 122 期,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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