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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察人對董事自我交易之代表權-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二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洪秀芬
出版日期: 2014.1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0 期/28-3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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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洪秀芬
關 鍵 詞: 監察人董事自我交易忠實義務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
中文摘要: 本文將探討董事與公司交易時,若公司未依公司法第二二三條規定由監察人代表為之,則該交易對公司效力為何,以及董事自我交易的決策權是否在董事會。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董事自我交易防弊規範之設計
貳、監察人代表權下之交易決策權
參、公司對董事自我交易可否事先許諾無須由監察人代表
肆、未經監察人代表交易的效力
伍、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規定
陸、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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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秀芬,監察人對董事自我交易之代表權-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二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30 期,28-39 頁,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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