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起訴事實;判決範圍;漏未判決;救濟 |
中文摘要: |
本文被害人收受二審法院之判決後,發現二審法院與第一審法院判決相同,就第一次恐嚇罪嫌部分均漏未判決,乃委請律師具狀請求二審檢察官,以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聲請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被害人所為上訴第三法院之聲請有無理由,二審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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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評析】 壹、前言 貳、漏未審判之補行判決 參、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肆、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救濟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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