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違章建築;事實上處分權;保存登記;移轉登記 |
中文摘要: |
在現行民法的架構下,出賣人為履行房屋買賣契約,以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須依第七五八條規定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始生效力。而在自己出資建築房屋的情形,得因建築之事實行為而取得房屋所有權,縱不經登記,亦不在該條所謂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列。至於未依主管建築機關規定聲請並核發建造執照,則於建物完工後,不得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此時,房屋雖歸出資興建的原始建築人所有,但因不得辦理保存登記,即成為「違章建築」,其所有權因無法登記而不得移轉。如出賣人依民法第三四八條第一項規定,履行其法定義務時,固得交付違章建築予買受人,但因無法履行同法第七五八條第一項要件,致無法使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縱使如此,在交易市場上因違章建築具有相當經濟價值,此類交易所在多有。基於上述,最高法院逐漸發展出所謂「事實上處分權」的概念,認為違章建築原始建築人取得所有權後,固無法以登記方式移轉所有權,但得將該屋事實上處分權轉讓。此種藉由實務見解所創設的概念,屬於法官造法的表現,固有其便利之處,同時也引發相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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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基本背景 貳、實務見解 參、定位與評價 一、在現行法之定位 (一)概念內涵 (二)體系定位 二、法官造法之評價 (一)正視社會生活實態 (二)維持不動產登記制度基本架構 (三)概念創造或扭曲 (四)體系融入或擴建 (五)對形式主義的背離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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