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特留分扣減;消滅時效;繼承回復請求權;繼承權之侵害;遺產分割 |
| 中文摘要: |
綜上所述,共同繼承人若對彼此繼承人的資格並無疑問,僅對遺囑內容有爭執,應在遺產分割程序中,循特留分扣減之途徑解決,不應允許遺產分割以外的繼承回復請求權 或(基於特留分扣減而生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等其他請求。直接排拒了此二種請求後,就無必要使用本判決的「搭售」以及後續導出繼承權喪失的費解論理,也可達到遺產紛爭解決程序一元化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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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特留分扣減權之消滅期間 二、繼承回復請求權之妥當性 (一)是否該當繼承權被侵害 (二)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起算點 (三)「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消滅時 效後發生喪失繼承權之效果 三、共同繼承人間關於的遺囑紛爭不適用繼承回復請求權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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