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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對行政機關有既判力之商榷-以撤銷訴訟為例說明
編著譯者:
姚其聖
出版日期:
2012.01
刊登出處:
台灣/
中律會訊
/
第 14 卷 第 4 期
/4-13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525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姚其聖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行政法院
;
確定判決
;
既判力
;
撤銷訴訟
中文摘要: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於用法上之最大病灶所在,則是將民事訴訟法理不經消化的直接套用在行政訴訟事件上。而對於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既判力,對行政機關之拘束,現行實務也與民事訴訟幾近雷同。本文以下將對此做詳細的說明敘述。
目 次:
一、問題提出
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既判力之實務與理論嚴格區別之理由-兩者事物(理)本然之理不同
三、學者見解已見曙光
四、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既判力的理論基礎
(一)確定判決對行政機關既判力理論基礎:權力分立與制衡
(二)確定判決對人民既判力之理論基礎:法律保留
五、以行政訴訟法第 4 條撤銷訴訟為例說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對行政機關無既判力
1. 從詮釋學上的循環運動探討
2. 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至第 216 條的循環理解
3. 法律解釋合憲性控制檢驗
4. 比較法觀察
5. 小結
(二)原處分撤銷或變更對行政機關之既判力
1. 大法官解釋釋字第 368 號建立之既判力範圍
2. 本文從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憲政理念建立之既判力範圍
六、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16、23、171、172 條 (36.01.01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3、128 條 (94.12.28 版)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93.05.19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1、4、213、214、215、216 條 (100.11.23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00、401 條 (98.07.0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68 號
釋字第 49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60 年判字第 35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72 年度判字第 336 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851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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