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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夫妻稅制根本問題-大法官 696 號解釋之後(下)
編著譯者:
柯格鐘
出版日期:
2014.04.10
刊登出處:
台灣/
稅務旬刊
/
第 2251 期
/30-35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872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柯格鐘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合併計算所得
;
扶養親屬
;
生活保持義務
;
補繳稅款
;
協力義務
中文摘要:
縱使依我國傳統社會中三代同堂的觀念,家庭成員亦包括與子女同居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依現代社會觀念所容忍之長期同居男女(並未結婚),或共同生活的同性戀人等,亦得在立法上作為家庭成員而共同合併申報所得。但假若彼此之間,僅為一般的親屬或姻親關係,並非現實上同居於一家的親屬或家屬,如何能夠有家戶所得合併申報課稅制的適用?
目 次:
參、合併計算所得之問題
五、稅法上受扶養親屬之適用範圍過廣
肆、稅捐稽徵與制裁之問題
一、日後若命納稅義務人補繳稅款者必將產生紛爭
二、納稅義務人必須不當地承擔所有稽徵程序中的協力義務
三、對於非屬短漏自己稅款的行為進行裁罰將有違憲疑義
伍、結論:法治是實踐稅捐正義的手段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114、1117 條 (103.01.29 版)
稅捐稽徵法 第 21、41 條 (102.05.29 版)
所得稅法 第 15、17、71、80、83、84、107、110 條 (103.01.08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18 號
釋字第 696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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