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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法第四八七條受領遲延之要件-以雇主違法解僱為中心,兼評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六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徐婉寧
出版日期: 2014.12.0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36 期/221-22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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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徐婉寧
關 鍵 詞: 受領遲延民法第四八七條言詞提出拒絕受領違法解僱
中文摘要: 僱傭契約係有償的雙務契約,受僱人所服勞務與僱用人給付的報酬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受僱人未服勞務時,原則上即無報酬請求權(no work no pay 原則)。而此原則,於勞動契約當然亦有其適用。然我國民法第四八七條本文明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此規定乃係前述未服勞務即無報酬之明文例外規定,於受僱人實際上未服勞務之情形下,仍得請求報酬。惟於遭違法解僱時,勞工是否仍應言詞提出給付,實務上仍存有爭議,應為進一步之探究。
目  次: 壹、事實
貳、判決要旨
參、評釋
一、本判決結果值得贊同
二、依民法第四八七條請求報酬時之要件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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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婉寧,民法第四八七條受領遲延之要件-以雇主違法解僱為中心,兼評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六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 236 期,221-229 頁,2014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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