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受領遲延;民法第四八七條;言詞提出;拒絕受領;違法解僱 |
中文摘要: |
僱傭契約係有償的雙務契約,受僱人所服勞務與僱用人給付的報酬間具有對價關係,因此受僱人未服勞務時,原則上即無報酬請求權(no work no pay 原則)。而此原則,於勞動契約當然亦有其適用。然我國民法第四八七條本文明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此規定乃係前述未服勞務即無報酬之明文例外規定,於受僱人實際上未服勞務之情形下,仍得請求報酬。惟於遭違法解僱時,勞工是否仍應言詞提出給付,實務上仍存有爭議,應為進一步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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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事實 貳、判決要旨 參、評釋 一、本判決結果值得贊同 二、依民法第四八七條請求報酬時之要件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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