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最低生存保障;生理與文化最低生存需求;失業金;生活扶助費;立法程序審查 |
中文摘要: |
本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審查哈次法 IV 關於失業金之規定,是否符合法院從人性尊嚴與社會國條款所導出最低生存保障基本權的要求。該基本權的具體內容有賴立法者的確定。法院要求立法者確定內容時必須切近實際,與時俱進,並區分生理與文化最低生存需求,立法者確定前者需求內容時,有較大自由決定空間。除非立法者決定金額明顯不足,否則法院僅作立法程序審查,審查立法者有無選擇一個合過評估模型,並邏輯一貫以透明、合理程序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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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案背景事實 參、法院判決要旨 肆、評析 伍、對我國法的幾點對比觀察 陸、結語:開啟立法程序審查,督促良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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