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非給付不當得利;因果關係;添附 |
中文摘要: |
甲修繕其房屋時,竟竊取建材商人乙所有之磁磚等建材作為系爭房屋修繕之用。乙以其原有之市價 100 萬元建材已附合成為系爭房屋之重要成分為由,請求甲返還不當得利之利益。甲則主張,依民法附合規定取得該建材之所有權,乃為有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故乙無不當得利請求權可言,資為抗辯。甲或乙之主張,何者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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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民法第 816 條「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之規範意義為何? 二、依民法添附規定取得所有權,是否仍可成立不當得利? 三、因添附而生之不當得利法律效果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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