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想像競合犯;既判力;函請併辦;審判不可分 |
中文摘要: |
刑法修正廢除牽連犯後,實務上為避免過度評價,適度擴張「一行為」之概念為「同一行為」,將行為人所犯於刑法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牽連關係之數行為,於數行為間有一部重疊或合致時,認定為「同一行為」而有想像競合犯之適用,可稱之為「新想像競合犯」。目前實務上,有哪些於刑法修正前原認牽連犯之數行為,嗣經法院改認為「同一行為」之「新想像競合犯」者?「新想像競合犯」於刑事訴訟之追訴審判又有何影響?殊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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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實務擴大適用想像競合犯之類型 二、法院就誣告案判決前 三、法院就誣告案判決後 四、法院就誣告案判決有罪確定後 五、法院就誣告案判決無罪確定後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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