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 社群分享
論著名稱: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利害關係人-評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明鏘
出版日期: 2015.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1 期/5-11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2099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林明鏘
關 鍵 詞: 都市計畫利害關係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當事人適格一事不再理一事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保護規範理論反射利益
中文摘要: 我國行政救濟提起之主要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利益,因此若個人權益未受損害,則即無請求法院審理裁判之必要。從而,提起救濟或訴訟當事人(原告或上訴人)有無實體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即屬具關鍵性之程序作用。至於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以及是否因公法行為致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則有德國法上之「保護規範理論」可供參酌。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是否當事人適格?
貳、其他自然人住戶重複起訴有無重複起訴禁止原則之適用?(行政訴訟法十二之一)
參、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個案變更區域外之鄰人是否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評析
壹、都市主要計畫個案變更法律是否具有保護規範性質?
貳、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之意旨與本件有何關聯?
參、管委會之任意訴訟擔當權地位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明鏘,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利害關係人-評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一一四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31 期,5-11 頁,2015年01月15日。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