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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家事事件法所定酌給遺產事件-兼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秀雄
出版日期: 2015.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1 期/12-1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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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秀雄
關 鍵 詞: 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親屬會議產酌給請求權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
中文摘要: 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是否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家事事件法所定酌給遺產事件,究為家事非訟事件?或為家事訴訟事件?
目  次: 壹、序言
貳、遺產酌給請求權人是否應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參、家事事件法所定酌給遺產事件之性質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林秀雄,家事事件法所定酌給遺產事件-兼評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簡聲字第一七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 31 期,12-17 頁,201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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