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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之意義-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七號民事判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15.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裁判時報
/
第 32 期
/87-8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3284
下載點數:
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黃詩淳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撤銷
;
死亡宣告
;
遺產
;
失蹤
;
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人若長期失蹤,生死不明,使其財產上及身分上的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對於利害關係人均屬不利,故民法設置死亡宣告制度,使之發生與真實死亡同等的法律效果,民法第八、九條規定了死亡宣告的要件、效力。受死亡宣告者,如生存歸來時,得聲請法院以判決撤銷死亡宣告。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裁判要旨
解析
壹、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
貳、「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之意義
參、「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之適用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詩淳,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之意義-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七號民事判例,月旦裁判時報,第32期,87-89頁,2015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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