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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之意義-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七號民事判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15.0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2 期/87-89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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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詩淳
關 鍵 詞: 撤銷死亡宣告遺產失蹤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人若長期失蹤,生死不明,使其財產上及身分上的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對於利害關係人均屬不利,故民法設置死亡宣告制度,使之發生與真實死亡同等的法律效果,民法第八、九條規定了死亡宣告的要件、效力。受死亡宣告者,如生存歸來時,得聲請法院以判決撤銷死亡宣告。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裁判要旨
解析
壹、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
貳、「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之意義
參、「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之適用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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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詩淳,撤銷死亡宣告之效力:「因死亡宣告取得財產者」之意義-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二○七號民事判例,月旦裁判時報,第32期,87-89頁,2015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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