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刑罰;通姦罪;比例原則;性行為自由;立法形成自由空間 |
中文摘要: |
大法官釋字第 554 號解釋認為: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立法機關就當前對夫妻忠誠義務所為評價於無違社會一般人通念,而人民遵守此項義務規範亦非不可期待之情況下,自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之立法目的,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之空間,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尚無違背。 一般認為比例原則具有憲法位階之效力,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刑罰條款之合憲性時,亦常借之引申其義謂:倘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而且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選擇,而刑罰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始能謂與憲法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無違。本文即嘗試以大法官釋字第 554 號解釋所採取之比例原則,再度檢視刑法通姦罪對於限制個人性自由決定權之合憲性,並提出幾點此號解釋所未考量到之觀點,作為將來是否將通姦罪除罪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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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比例原則之意義 一、適合性原則 二、必要性原則 三、狹義性比例原則 參、比例原則之法位階 肆、刑罰下的比例原則效力 伍、釋字第五五四號的形式審查 一、形式審查之缺點 二、實質審查之必要性 陸、通姦罪比例原則的實質審查 一、適合性原則之審查 二、必要性原則之審查 三、狹義性比例原則之審查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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