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法定職務權限;機關公務之執行有關;雙重評價過度處罰;心理強制;難以抗拒;圖利行為;行為準則與服務規範;關聯性;非裁量權限;來源與去向;高買低賣;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罪所得;竊取 |
| 中文摘要: |
本期收錄 14 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103 年度台上字第 3435 號判決乃公務員定義問題。103 年度台上字第 3610 號判決認為刑法第 138 條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所規範之物如何並非泛指一般辦公用物品,應有公權力行使之關連性始可,值得一讀。103 年度台上字第 3473 號判決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增訂後,如行為人另有無照駕車或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等情形時,不能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予以加重其刑。103 年度台上字第 3490 號判決乃假宗教之名而性交,實務認為成立強制性交罪。103 年度台上字第 3515 號判決涉及準強盜罪。103 年度台上字第 3611 號判決及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571 號判決處理圖利罪之解釋。103 年度台上字第 3564 號判決及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416 號判決皆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的供出毒品來源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問題,103 年度台上字第 3715 號判決的槍砲犯罪亦有類似問題。103 年度台上字第 3799 號判決乃證券交易法的操縱市場價格問題。103 年度台上字第 3398 號判決及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781 號判決皆涉及銀行法,前者延續釋字第 687 號解釋的意旨,認為公司負責人因自己行為負責,而非公司犯罪轉嫁代罰而來,後者乃加重違法吸金罪的一億元之計算問題。103 年度台上字第 3621 號判決乃森林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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