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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偵查中案件資訊公開及揭露之界限(The Limit of Open and Expose Investigating Information)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朱朝亮
出版日期: 2015.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學叢刊第 60 卷 第 1 期/109-129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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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學叢刊雜誌社
關 鍵 詞: 資訊公開資訊揭露偵查不公開
中文摘要: 本文先談偵查中案件資訊公開及揭露原則。此問題在法制上有二種思惟,一者是在刑訴法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再依偵查不公開法則來處理案件資訊公開及揭露問題。一者則其刑訴法沒有規定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認不論是偵查中或審判中,所有訴訟案件資訊公開及揭露原則,一律回歸公法上有關政府機關保有資訊之公開及揭露法則處理。我國採前者,日本採後者。德國刑訴法亦沒有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明文,惟有關訴訟案件資訊之公開及揭露原則,基於刑事案件之特殊性,將案件相關資訊之公開與揭露法則,規定在刑訴法 474 條以下另立專章處理。法制與日本略有不同日本法制,但二國刑訴法沒有所謂「偵查不公開」原則,皆認不論是偵查中或審判中,所有訴訟案件資訊公開及揭露原則,一律回歸公法上有關政府機關保有資訊之公開及揭露法則處理。我國應如何思惟此問題。
次談偵查中案件資訊對社會大眾公開之界限。按公務機關保有資訊之公開與否,應綜合權衡人民知的權利、媒體報導自由、個人隱私權益及公務機關之執法權等四種權利之保障必要,及資訊公開或不公開後對上開權益可能之侵害後,再決定其具體公開之內容及範圍。又鑑於檢方一旦對社會大眾公開偵查中案件資訊後,隨之必然引起媒體犯罪報導,故談偵查中案件資訊公開可能會有何損害,即可從公開後必然之犯罪報導,對基本人權有何侵害的角度來看偵查中案件資訊之界限。按犯罪報導侵害基本人權之種類有二:一者為對案件關係人人格隱私權之侵害,二者為對被告正當法律程序之侵害。故應按此二類犯罪報導造成人權侵害之模式、原因,談為避免犯罪報導侵害人權,如何限制其公開方式及內容,以達成劃定公開界限的效果。
目  次: 壹、為維護公共利益公開或揭露偵查中 案件資訊之法則-日本法制及其實務運作情形
貳、對社會大眾公開偵查中案件資訊之界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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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朝亮,偵查中案件資訊公開及揭露之界限,法學叢刊,第 60 卷 第 1 期,109-129 頁,2015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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