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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線民之遴用及其在刑事證據上之問題
編著譯者:
李錫棟
出版日期:
2006.03
刊登出處:
台灣/
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
/
第 11 期
/281-310 頁
頁 數:
30
點閱次數:
612
下載點數:
12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錫棟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線民
;
警察職權
;
刑事證據
中文摘要: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此規定可理解為否定警察秘密工作與間諜活動。運用「第三人」秘密蒐集資料雖非警察親自行使職權,但該第三人作為警察之手腳或耳目以蒐集資料,亦應視為具有警察行使職權之性質。如此,即與法律所預定警察活動應公開顯示身分之精神有悖。不過警察為了達成警察法第二條所賦予之任務,基於確立警備對策之目的,而在必要範圍內為各種資料蒐集與查察之行為應認為是在警察之職責範圍內。而在實務操作上,經常有非隱藏身分秘密進行不為功之窘境。故警職法第十二條乃設有例外之規定,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本文乃就線民之遴用、保護及其基於隱密身分所蒐集之資料運用於刑事程序所可能面臨之問題等,加以探討。
英文關鍵詞:
Amateur Detective
;
Police Authority
;
Guilty Evidence
目 次:
壹、前言
貳、遴用線民應遵守之原則
一、個案遴用原則
二、自願原則
參、線民之遴用
一、遴選權人
二、被遴選人
三、遴選程序及相關問題
(一)書面陳核
(二)被遴選人之查核
(三)其他相關問題
四、遴選後之程序
(一)線民之訓練
(二)任務之交付
(三)聯繫運用
(四)合作關係之終止
肆、遴用第三人之保護
一、遴選過程之保護
二、聯繫過程之保護
三、檔案管理之保護
四、充當證人之保護
伍、線民蒐集之資料作為刑事證據所面臨之問題
一、禁止不正取證之問題
(一)運用線民蒐集資料本身所蘊含之詐欺問題
(二)其他不正方法取證之問題
二、緘默權告知義務之問題
陸、結論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8、140 條 (94.12.28 版)
證人保護法 第 11、12、13、14 條 (95.05.30 版)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 11 條 (85.12.1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156、158-4、230、231 條 (93.06.23 版)
警察法 第 2 條 (91.06.12 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12、13、17 條 (92.06.25 版)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3、4、6、7、8、9、10、11 條 (92.11.17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455 號
釋字第 487 號
釋字第 568 號
釋字第 579 號
釋字第 585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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