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亮票;買票;秘密投票;自由委任;議事自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 |
| 中文摘要: |
直轄市議長還舉亮票是否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表面上雖屬刑事案件,其核心乃三項重要憲法問題。本文認為,如同德國聯邦眾議院對人投票屬於國會議事自律,其違反並非刑事法院所得介入,我國憲法第 129 條投票秘密保障範圍不及於直轄市議員選舉正、副議長;議員不能在法定代表地位保護下要求秘密投票;直轄市議會議事自律涵蓋正、副議長選舉方式。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規定直轄市議長、副議長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不足以作為亮票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的基礎。正本清源,應廢除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回歸議事自律。若真有買票,則應依其他刑法條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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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事實 貳、爭點 參、判決要旨 A.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議長、副議長選舉亮票行為無處罰明文 B. 議長、副議長選票圈選內容非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範之國防以外之「秘密」 C. 採行無記名投票方式,為使投票內容具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之處理具有利害關係 之公務秘密 D. 議長、副議長選舉方式與議會自律 肆、簡評 A. 德國對人投票屬於國會議事自律 B. 憲法第 129 條投票秘密保障範圍不及於正副議長選舉 C. 議員法定代表地位不必然要求秘密投票 D. 議事自律與正副議長選舉方式 E. 結論:亮票不構成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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