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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看得到聽不到-不法竊錄罪與違法監聽罪
編著譯者:
蕭宏宜
出版日期:
2015.02.15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266 期
/95-104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2442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蕭宏宜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不法竊錄
;
違法監聽
;
隱私權
;
非公開活動
;
秘密通訊自由
中文摘要:
隨著資訊和科技越來越發達及進步,各種科技設備之使用日漸普及,為保護個人隱私,刑法特別增訂第 315 條之 1 之規定,而此條之保護界線在於非公開的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從而也成為規範文字解釋的重心。本文以下將對此做說明敘述。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甲錄影之行為,會否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不法竊錄罪
一、包廂內談話為「非公開」
二、「無故」的要件為贅文
三、不法竊錄罪為行為犯
貳、甲錄影之行為,會否成立通保法第 24 條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一、包廂內談話屬於通保法保護之「通訊」
二、甲得援引通保法第 29 條第 3 款「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而非出於不法目的」阻卻違法
【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2、22 條 (36.01.01 版)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6、315、315-1、320 條 (103.06.18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3、5、18-1、24、29、30 條 (103.01.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341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634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475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389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580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5053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易字第 2407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3 年度上訴字第 449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1 年度上訴字第 1153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94 年度上更(一)字第 592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743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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