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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公司資本登記之審查及撤銷-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志誠饒桂綾
出版日期: 2015.03.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33 期/25-39 頁
頁  數: 15 點閱次數: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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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志誠
關 鍵 詞: 公司資本登記增資股東會董事會偽造、變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中文摘要: 公司法第九條第三及四項顯然明文對於「資本登記事項」與「非資本登記事項」採取類型化之區隔,並為差異化之規範。又觀諸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第九條第三項但書之立法意旨,應認為若出資人已如實繳納出資,即無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之出資不實情事,檢察機關不僅無權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中央主管機關亦不得僅依檢察機關之通知而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目  次: 本案事實
壹、案例背景
貳、被上訴人之主張
參、上訴人之抗辯
爭點
判決理由
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
貳、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判決
評析
壹、公司登記之審查權限與行政監督權:實質審查 v.形式審查
貳、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之射程範圍
  一、公司法第九條第四項之立法沿革及修正理由
  二、公司法於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前之解釋
  三、公司法於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後之解釋
參、「有偽造、變造文書」之解釋爭議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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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誠、饒桂綾,公司資本登記之審查及撤銷-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八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33期,25-39頁,2015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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